1、
学校组织的期中、期末两次考试,校排名第一名、第二名、第三名者分别奖5分、4分、3分。
2、
期末考试与期中考试相比,每前进一个每次奖1分,每后退一个名次扣1分,依此类推。
3、
在县局举办的统考中,单科成绩全县排名第一名、第二名、第三名者分别奖10分、8分、6分。本校排名第一名、第二名、第三名分别奖5分、4分、3分。
4、
获取市级模范教师、先进工作者、师德标兵等,奖励10分;获取县级模范教师、先进工作者、师德标兵等,奖励5分;获取乡级模范教师、先进工作者、师德标兵等,奖励2分.
5、
获得其他奖项的,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分 。
说明:考核结果作为本学期奖项考核的依据.